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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2024-07-22
  • 发布日期 2024-07-22
  • 文号 广退役军人发〔2024〕52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2 14:48 来源: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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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广安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财金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条和《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207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市202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95485元,月平均工资为7957元。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3979元/月;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3183元/月;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2387元/月。

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各县(市、区)和广安经开区要按统一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计发(各地原规定护理费高于市上确定的标准予以保留),切实把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落到实处。

此护理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和广安经开区财政负担。

 

 

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 安 市 财 政 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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