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科技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将《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5日
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对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带动作用,参照《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川科高〔2021〕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是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我市有关行业领域中技术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我市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服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提供相关行业信息服务,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促进该行业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认定组建、政策制定、调整撤销、绩效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工程中心的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工程中心绩效评估等工作。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安全环保和日常管理,落实相关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和提供人财物保障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求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需求确定工程中心布局规划,发布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各主管单位组织所辖单位开展申请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在广安市内依法经营的法人单位。
(二)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四川省和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需求。
(三)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完善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任务的能力。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300万元;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200万元。
(五)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六)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研发队伍不少于20人,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30%,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5%。具有已获授权的Ⅰ类知识产权(包括授权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5项及以上。
(七)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科研诚信问题。
(八)依托单位为高校院所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发投入经费,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上一年研发检测咨询等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提供必要的附件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审核,向市科技局推荐。
(二)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提出初审意见,牵头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对拟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经集体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科技局牵头,对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资料搜集。已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材料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企业对所提交的评价材料出具真实性承诺意见。
(二)资料初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对市级工程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并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资料核查。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对市级工程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或实地核查等。
(四)结果分析。市科技局按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文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撤 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程中心资格:
(一)当年评价不合格;
(二)故意造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市级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无故不提交评价资料,或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工程中心;
(四)市级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上报的市级工程中心认定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撤销市级工程中心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纳入市级工程中心进行管理。不受理市级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使用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场地申请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
第十六条 对符合支持范围,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进行奖励,并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市级工程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广安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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