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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01 08:44 来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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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的通知》(广自然资规函〔2022〕19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配套建设,谋求集聚发展已成趋势,同时中小微企业单户用地、建厂难题日益凸显,工业标准厂房则较好地解决了该痛点。当下大部分中小微企业是通过买卖方式取得工业标准厂房,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转让双方不动产权相关合法权益,特制订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在借鉴其它地方经验基础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形成了《通知》初稿,并按程序征求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工业企业代表、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我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登记范围及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标准。本《通知》中适用分割转让登记的工业物业限于在我市国有出让土地上经批准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仅修建工业标准厂房,未配建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公用配套用房),包含有上述配套用房的工业厂房不属于本《通知》所指的工业标准厂房范围。

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全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企业租赁或购置从事生产的通用工业厂房。

二是确定了分割登记转让条件。拟分割转让登记厂房需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要求,且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三是制定了分割转让登记规定。标准厂房分割单元要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入驻企业类型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最小面积;公共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不得分割转让;每个分割单元须具备独立的出入口,分割转让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可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受让方应承接转让方在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是制定了分割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广安经开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规划、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需要分割转让登记的标准厂房进行联审,并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其中对原批准的行政许可内容进行改动的,应报原许可的机关进行审批。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分割转让的,申请人可到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申请办理分割转让登记。

五是明确了分割转让后的管理要求。产权人履行项目园区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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