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医保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对接国家医保政策变化。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精神,各地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我市原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每年每人800元的门诊统筹医保待遇,不符合国家医保待遇清单制度规定,应进行调整。
(二)适应全国一体化医保信息系统上线需要。按照国家、省医保局信息化建设总体安排部署,2021年11月中旬,我市要实现医保大数据平台上线。大数据平台上线后,凡不符待遇清单制度规定的政策,平台一律不予支持。我市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的门诊统筹账户相应地也不能在新平台上设置和办理结算,必须立即作出政策调整。
二、政策依据
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规定。
三、调整内容
(一)停止执行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每年800元的门诊统筹待遇政策,取消门诊统筹账户。
(二)过渡期内设置5%、8%两种缴费档次,供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自主选择。
1.过渡期内(2023年12月31日前)继续选择5%的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医保待遇如下:
(1)仍在缴费期的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继续选择5%缴费档次的,享受住院医保待遇,取消每年800元的门诊统筹待遇,不再保留门诊统筹账户。过渡期后,按照国家、省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2)已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不愿意选择8%档次补交的,享受住院医保待遇,取消每年800元的门诊统筹待遇,不再保留门诊统筹账户。
2.对于选择8%档次缴费的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区分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具体如下:
(1)仍在缴费期的,剩余年限按8%逐年缴费。
(2)已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分三类情况处理:
一是2018年1月1日前已达退休年龄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直接过渡享受8%缴费档次医保待遇;
二是在2018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此前已有8%档次缴费1年及以上的,直接过渡享受8%缴费档次医保待遇;
三是在2018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此前没有按8%档次缴费1年及以上的,按3%的差额比例补缴1年的医保费差额。补缴以2020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具体来讲,这类人群每人补缴金额为2236元。
(3)医保待遇。选择8%缴费档次的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享受住院医保待遇,从2022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4)缴费方式。
未退休的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实行逐年缴费;已退休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可逐年缴费,也可一次性缴纳。退休后应按差额比例补缴的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实行一次性缴纳。
(5)集中缴费时间:退休后应按差额比例补缴的和仍在缴费期的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2022年3月31日。
(6)本通知中的“退休”指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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