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4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安医保规〔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尽快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市级统一。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市医保局在对照梳理原有救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救助对象
将我市救助对象统一调整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需按照规定的6类救助对象类别归类后予以分类救助。
(二)明确救助范围和待遇标准
一是在现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将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二是对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三是明确孤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比例给予救助。
四是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共用年度限额。特困人员、孤儿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救助年度不限额;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限额每人10000元。
五是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0%、25%确定。
六是统一全市倾斜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每人10000元。
七是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未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大病患者,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救助,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6类救助对象的,以认定时间为节点,按照认定类别和对应救助标准,对其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追溯救助。
三、其他事项
《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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