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制度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2019〕112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推行“多验合一”“多测合一”,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的原则,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实现审批事项“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合并办理、一个意见”,精简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率,助力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结合我市实际,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借鉴了省内部分市州的核实管理办法,如《眉山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巴中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实施细则》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为依据,通过资料审查及现场踏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是否依法用地和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情况进行核查。
(二)目的原则。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规划核实的一项内容,合并办理规划核实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对原申报材料同类项进行整合,统一进行资料审查,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统一出具核实意见。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四)申请材料。办法对申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应当提交的6项资料进行了明确。
(五)技术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川自然资发〔2019〕60号)的要求,开展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测量、房产测绘、地籍和用地复核测量、绿地测量等,形成相应的竣工测绘成果。测绘成果报告出具的时间与申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的时间间隔应在三个月内。并对测绘成果进行了明确要求。
(六)核实内容。建筑工程主要从平面布局、建筑单体配套工程、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指标计算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市政工程主要从工程起止点长度、道路宽度、断面、标高、平面坐标及高程控制、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七)分期核实。办法规定了对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核实”的原则。规划设计方案未分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局办公会审议。用地核验与最后一批次分期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一并申请办理,统一核实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
(八)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备齐资料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或住建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窗口(简称“窗口”)提交申请;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交牵头科室办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
2.牵头科室负责主办,相关科室和单位配合协办,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3.已履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内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不符合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再次申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
(九)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核实(土地核验)测量、房产测绘、地籍和用地复核测量、绿地测量等测量成果与现状竣工测绘图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因测量成果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以及测量数据不准确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测绘单位承担。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9日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相关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