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土地复垦条例》
(四)《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五)《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六)《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
(八)《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二、制定背景及意义
(一)背景
2023年12月1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印发了《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广自然资规发〔2023〕7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不断发现、总结先行临时用地审批政策文件存在的问题,结合赴遂宁市、重庆市合川区考察学习情况,在广自然资规发〔2023〕7号文件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意义
《通知》在广自然资规发〔2023〕7号文件基础上,加强了临时用地选址把控,明确了林地使用期限衔接要求,细化了临时用地审查和监管责任,对临时用地延期申报材料等附件模板作了修改完善,《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质效。
三、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的规定,出台《通知》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其次,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规定,出台《通知》是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的必然之举。
最后,出台《通知》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全市重点项目用地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三、值得关注的内容
(一)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临时用地申请条件
申请临时用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并取得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或备案文件;
2.用地单位须与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3.落实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
4.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林地的,须取得相关占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公路两侧、城市规划区、水利工程等管理范围内土地的,须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5.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涉及占用耕地的,需由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
(三)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就用地是否符合选址基本要求后,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市局申报现场踏勘,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次。市局用途管制科组织耕保、调监、地防等科室及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踏勘,重点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临时用地申报范围、用地布局及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最大限度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现场踏勘。
(四)加强林地使用期限衔接
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与林地审批期限不一致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前6个月书面发函提醒项目用地单位办理林地延期审批手续,并于林地审批手续到期前10日内将林地延期批复文件报市局备案。申请延期的临时用地,在申请办理延期前,应查验林地手续的时效性,林地手续失效的不予办理临时用地延期。
(五)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重点对复垦后耕地数量、耕地质量、水田数量、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被占土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复垦、验收、退还监管台账,在临时用地到期6个月前书面提醒告知用地单位组织复垦,对完成复垦通过验收退还的临时用地,予以销号。土地复垦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