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园区财政局、科技局(社会事业局),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五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6月28日
广安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研活动、科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研发计划。原则上每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模的40%用于支持重点研发,围绕构建“341”现代工业体系,重点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能源化工3个支柱产业,生物医药、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轻工服装4个优势产业和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汽摩零部件、轨道交通、智能终端、电子元器件、精细化学品、储能电池、玄武岩纤维新材料、高分子新材料、药品制剂等细分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的技术问题,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支持现代农业和公益民生领域的技术需求。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原则上每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模的30%用于支持引进和转化科技成果,围绕“341”现代工业和特色优势效益农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优势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明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等中试放大、技术熟化、工程化配套和产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推广应用一批先进成熟适用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
(三)创新环境建设计划。原则上每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模的30%用于创新环境建设,重点支持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孵化器、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高新技术企业、示范基地、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等,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绩效目标,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建立申报企业(单位)信用监管制度。对项目申报中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并取消该企业(单位)3年内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自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受理项目材料,负责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局会商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及审签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完善资金监管机制,认真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置、执行监控、结果评价应集中体现对象精准度、政策合理性、执行到位率等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管理。资金申报时,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下达。
第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项目执行时,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管理。项目结束时,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9个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5〕62号)中的《广安市市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安市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广安市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广市科知〔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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