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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0-02-11
  • 发布日期 2020-02-11
  • 文号 广安发改〔2020〕32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安市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事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2-11 00:00 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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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广市人医〔2020〕1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停车秩序,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医务环境,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将你院停车场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实行差别化阶梯式累进收费

  (一)中小型汽车(每辆):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上限时间,下同)的3元,2至4小时内的4元,4至6小时内的5元,6至8小时内的6元,8至10小时内的8元,10至24小时内的10元。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累进加收费用按每1小时不超过1元、每24小时不超过10元的标准,由医院结合实际确定。

  (二)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每辆):10小时以内(含10小时)的1元,10至24小时(含24小时)内的2元。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累进加收费用按每10小时不超过1元、每24小时不超过2元的标准,由医院结合实际确定。

  二、符合以下要求的机动车停放应当免费

  (一)中小型汽车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车、应急抢险救灾车、环卫车、邮政车和执行公务的其它单位车辆;

  (三)新能源汽车停放4小时内。

  三、其它事项

  你院应当完善电子计费系统,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增强收费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广安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复函》(广市物函〔2009〕49号)废止。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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