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1540012X/2023-000096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日期 2023-06-25 16:53
  • 发布机构 广安市财政局
  •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市财法〔2023〕123号)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3-06-25 16:53 来源:广安市财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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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210精神,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问:如何按照精简后的预算科目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答:实施意见》提出优化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

一是关于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是关于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是关于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问:实施意见》对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负责人无需再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调增设备费预算;二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

问:实施意见》在结余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答:一是放宽留用政策,超过两年后也不再收回。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二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防止结余资金规模过大,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问:劳务费如何管理?

答: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了劳务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发放劳务费时,要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发放对象上,劳务费发放对象是项目聘用人员,即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二是在发放标准上,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三是在开支范围上,项目聘用人员所需人力成本可通过劳务费科目列支,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也就是说,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都可以从劳务费中列支。

问:如何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答: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对于已有大型科研仪器,原则上非必要不得重复购置。

问:《实施意见》对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强调了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要求。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问:《实施意见》对鼓励地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有哪些要求?

答: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探索绩效目标+自主管理模式,赋予其更大研究内容选择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对新备案或评估为优秀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后补助支持。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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