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安市科技计划包括了哪些类别?
答:广安市科技计划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和创新环境建设计划4个类别。
问: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项目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它单位,其中,项目牵头单位限注册地在广安市境内;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5.无违规行为记录、限制申报记录等情况。
问:项目负责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项目组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项目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年龄、工作时间、职称或学历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2.项目负责人应未承担在研的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
3.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牵头申报1个项目;
问:广安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有几种补助方式?分别是什么?
答:广安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根据科技创新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奖励性补助、风险补偿等。
问:前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有哪些?
答:前补助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高校、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可开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项目只能开支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问:开支间接费用的比例是多少?
答: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事项变更时,报批流程是什么?
答: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任务书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因股权变更、工商更名等原因需变更,由变更前、后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二)调整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因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实施,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三)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离世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四)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五)变更项目执行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六)变更项目参与人、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一般性调整事项。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七)调整项目资金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资金变动,由市科技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
2.项目资金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资金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3.项目资金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4.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
5.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6.由于项目资金调整,绩效目标发生变动的,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有关程序申请调整绩效目标。
问:项目验收评价结论有哪些?
答: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未通过三类。
(一)按期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因以下情况之一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1.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
2.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任务无法正常进行;
4.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未通过。
1.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2.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
3.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4.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问:项目验收通过后,如果有结余资金,该如何处理?
答: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问:项目验收如果未通过,有哪些处罚?
答: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退回财政,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3年各级科技计划申报资格。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验收评价结论下达后6个月内,按规定退回项目结余资金。未在规定时间退回的,市科技局予以纳入违规行为记录、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级科技计划申报资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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