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规〔2020〕6号)精神,落实市委五届十二次全会关于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部署,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安实际,特制定《广安市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施方案》。
问:《实施方案》中的改革实施单位范围有哪些?
答:1.高校:广安职业技术学院;2.科研院所:四川玄武岩纤维新材料研究院(创新中心);3.医疗卫生机构: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中医医院;4.市内国有企业、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林技推广服务机构由主管单位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5.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问:赋权内容是什么?
答:(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实施单位可通过约定所有权比例的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改革实施单位共同所有。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享有不低于7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对改革实施单位通过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成果完成人(团队)和改革实施单位按照所占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取得相应收益。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改革实施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改革实施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改革实施单位可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三)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对未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单位对实施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可赋予科研人员收益权。允许改革实施单位从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团队)和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改革实施单位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分配细则须在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单位备案。
问:赋权程序有哪些?
答:(一)赋权申请及初步审查。成果完成人(团队)填写《广安市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申请表》,与附件资料一并提交改革实施单位受理。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应在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赋权对象、赋权期限、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改革实施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职务科技成果是多个单位共同形成的,其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其他完成单位进行共同确权。
改革实施单位就赋权申请事项的资料完整性和内容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
(二)赋权决策及公开公示。改革实施单位对提请赋权有关事项,结合实际采取党组(委)会或行政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决策,作出赋权明确意见。拟赋权事项应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其它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改革实施单位提出异议事项和相关说明。改革实施单位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对改革实施单位拟转让或放弃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三)协议签署及跟踪管理。职务科技成果拟赋权事项公示无异议后,由改革实施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所有权确权比例、使用权赋权期限、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权属变更费用分担、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分担、成果转化决策机制、成果转化费用分担等事宜,明确改革实施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签署所有权赋权协议后,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变更费用及变更后的维持费用,按所有权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团队)和改革实施单位分别承担。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应由自身分担的相关费用。改革实施单位应主动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原则上应在签署确权分割协议之日后3个月内完成权属变更。
改革实施单位要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个人持有和转化科技成果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最终以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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