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54004610/2023-00039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3-05-1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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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3-05-12 15:53 来源:广安市审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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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该《实施意见》主要包含三个部分。一是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和结果运用。包括厘清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依据、纠正扩大审计结果效力的制度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五个方面。二是推进转型发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保障职责。包括加强重大项目审计、加强重点环节审计、加强投资决策审计、加强履职情况审计四个方面。三是强化协调联动,构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合力。包括建立政府投资信息资源整合机制、强化执纪执法各类监督协同联动、加大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力度三个方面。

问:《实施意见》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该《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问:审计机关如何实现投资审计转型发展?

答: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计署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投资审计全覆盖和转型发展的要求,在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实现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

问:《实施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依据是如何明确的?

答: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通过内部审计(无内部审计力量的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进行)办理结(决)算,也可以在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审核把关后,通过财政部门财政结算评审办理结(决)算。相关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财政结算评审结果,须在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问:《实施意见》出台后,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如何运用?

答: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除施工合同有明确规定外,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不得强制直接作为建设单位调整其与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对审计发现的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结算不实、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审计机关应如实出具审计报告并提出审计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应负责整改落实;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可以建议相关部门(单位)通过解除无效合同等法定程序来解决,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问:为什么要杜绝“凡投必审”“以审代结”?

答:“凡投必审”“以审代结”混淆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是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不能代替管理,否则既违反了独立性原则,又因介入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而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

问:《实施意见》指出,要坚决纠正安排审计机关参与管理活动的行为,哪些属于管理活动?

答:首先,工程结算属于管理活动,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指令审计机关对所有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前置条件,是混淆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界限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除此之外,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均是属于管理活动。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相关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但不能直接参与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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