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此次调整政策对城乡居民医保市内住院报销有什么变化?
答:将城乡居民医保市内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500元,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65%。
问:城乡居民医保市外就医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临时市外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类型 | 广安市外医疗机构(城乡居民临时市外就医) | |||||||||
| 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即转诊转院人员) |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 就医人员 (即自主异地就医人员) | ||||||||
| 无等级及一级 | 二级乙等 | 二级甲等 | 三级乙等 | 三级甲等 | 无等级及一级 | 二级乙等 | 二级甲等 | 三级乙等 | 三级甲等 |
报销比例 | 75% | 70% | 65% | 60% | 55% | 65% | 60% | 55% | 50% | 45% |
起付标准(元) | 1000 | 2000 |
问:异地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办理备案后,其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城乡居民、职工,下同)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按规定转至备案地外(不含我市)就医的(含急诊抢救),按我市规定的转诊转院人员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未按规定转诊转院人员,按我市规定的自主异地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
(3)参保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定等次(含未定等次)与我市政策明确的定点医疗机构等次不一致的,其住院医保待遇,三级特等按三甲医疗机构对待,其它按同级别乙等医疗机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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