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全民水库饮用水源禁止旅游和垂钓的范围?主管部门是哪个?
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371.85米)以下,全民水库广安区取水口、全民水库岳池县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范围。取水口侧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范围。
问:全民水库库区炸鱼、电鱼、毒鱼等违规行为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又是哪个部门负责行政处罚?
答:根据《四川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八)禁止炸鱼、毒鱼、电鱼”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行政处罚。
问:全民水库库区水质变差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8〕39号)第二十一条“环保部门负责对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排污单位排污口进行水质例行和监督性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公告”的规定,全民水库库区水质变差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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