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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3-05-1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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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3-05-12 16:28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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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含现役军人、服刑人员);

(2)持广安市辖区内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3)本市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含技校、职高)及幼儿园在校学生。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筹资标准。每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由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根据中、省要求和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运行状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集中缴纳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限为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可以享受住院、生育、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等医疗费用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分段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问:分级诊疗报销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原则,就近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所在地基层首诊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按“双向转诊”的要求决定并办理转诊转院,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

问: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起付标准(门槛费)该如何计算?

答:从起付标准低的医疗机构转入起付标准高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院起付标准按两个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之间的差额计算;由起付标准高的医疗机构转入起付标准低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报销时不再扣减起付标准。

问: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限额据实报销。具体标准: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二)因住院分娩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支付。

(三)因其他疾病须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再享受限额报销。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的报销比例和年度限额分别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我市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诊所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10元,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不结转、不继承、不计息。

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筹资标准通过公开招标或在协商基础上由市政府根据中、省文件规定研究确定。

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如何进行结算?

答:参保人员原则上应持社会保障卡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和联网即时结算。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市外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问: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时间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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