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1540063X/2023-00010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2023-07-06 15:12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广市建局〔2021〕64号)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3-07-06 15:12 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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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文件中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答:广安市域内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前进行销售获得的,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项,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等。

问:售楼部可以直接收取现金购房款吗?

答:严禁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收取购房现金(含定金、首付款及分期付款),严禁将购房款存入开发企业其他账户。购房人选择刷卡支付购房款的,须用与监管账户关联的专用POS机刷卡,将款项直接缴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购房人选择在线支付购房款的,开发企业需引导购房人将款项直接转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或用与监管账户关联的扫码终端向购房人收款购房人选择现金支付购房款的,开发企业需引导购房人到项目监管银行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

问:购房人如何知晓购房款进入的账户是否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答:购房人可以将购房款进账账户与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的监管账户信息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的监管账户信息进行核对,以确认无误。本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该项目的监管账户和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款时,应当引导购房人仔细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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