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试行)》监督管理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生活污泥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均为《办法》的监督管理对象。
问:污泥处理处置需要遵守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答:对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处置(使用)单位而言,需要共同遵守这些规定:
一、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污泥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和安全管理培训;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四、签订污泥运输、处理处置相关协议;
五、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六、制定污泥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如实建立污泥管理台账;
八、依法及时公开污泥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污泥流失、渗漏、散落、扬散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
问:除一般规定外,污泥产生单位还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是建设污泥脱水设施,确保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相关规定;二是将产生的污泥全部收集并及时运送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置;三是配置污泥应急贮存设施。
问:除一般规定外,污泥运输单位还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是合理规划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使用防水、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密闭容器或密闭车辆进行运输;二是运输车辆应当具有相关道路运输资质、保持外观清洁;三是污泥跨地区转移的,转移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跨地区转移计划并履行备案程序;四是禁止将污泥交由无相关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问:除一般规定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还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是根据项目环评批复制定运行计划,加强运行管理;二是及时接收、处置污泥,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三是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
问:污泥处理处置主管部门是谁?
答: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污泥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理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问:除污泥主管部门外,还有哪些政府部门参与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监管?各部门职责是什么?
答:除污泥主管部门外,还有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处置单位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负责查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污泥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污泥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理处置费用进行成本调查。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污泥处理处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污泥处理处置经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污泥运输单位运输资质审核和污泥运输过程中的超限交通违法行为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查处污泥处理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问:违法违规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由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仅违反《办法(试行)》规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处置单位违反《办法(试行)》规定,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纳入环境信用管理,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相关制度规定采取信用约束管理措施。
问:《办法(试行)》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从2023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相关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