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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3-12-18
  • 发布日期 2023-12-18
  •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规〔2023〕4号)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3-12-18 16:33 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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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标人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吗?

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咨询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但不得因咨询机构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能力而不经招标直接将相关项目交由其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问:投标人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为“串通投标”?

答:对同一项目(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结合相关事实证据,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

问:投标人投标行为如何规范?

答:一是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问:招标人代表应当如何选派?

答: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正式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人数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除外。

问:评标错误需要调整相应基准价吗?

答: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或低于成本评审基准价,除计算性错误、基准价使用方法错误外,在复核或责令改正错误过程中相应基准价原则上保持不变。

问:县(市、区)、园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吗?

答: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实际需要确需调整交易场所的,也可选择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各分中心或四川省公共资源平台目录内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告知项目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及相应交易场所。

问: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如何选择?

答:全市原则上应当使用省级相关部门在国家范本基础上编制的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全省范本尚未出台、拟先制定的,应征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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