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修订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创新活力和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主动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到期的《广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问:创新券支持对象?
答: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依法在我市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能力,信用记录良好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与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问:创新券支持范围?
答: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指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问:创新券支持标准?
答:创新券在有效期内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限申领一次,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60%、上限为5万元进行申请。
问:申请兑付创新券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安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及兑付审核表。
(二)科技型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或高新技术企业证明;科技服务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均须加盖鲜章。
(三)科技服务机构和创新主体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站(点)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科技评估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及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最终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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