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律咨询公司监督管理的建议》(第090号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法律咨询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专门与会办单位就如何加强法律咨询公司监督管理进行调研。现结合调研情况,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全面排查存量,严把准入关口。我市现存法律咨询服务企业44家;其中注册资本最高为1000万元,共计1户,注册资本最低为1万元,共计1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规范登记法律咨询服务企业名称的通知(不公开)》要求,对于已登记的法律咨询服务存量企业,如名称中含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的,一律依法予以纠正,经全面排查,全市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暂未出现上述情况。对于新增的市场主体中,对含有前述字词的一律不予登记,把好法律咨询企业进入市场第一道关口,从源头杜绝法律咨询公司与法律服务机构概念混淆等问题。
(二)严格开展检查,筑牢监管防线。市司法局在开展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以及其他行政检查过程中,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在法律咨询公司承揽业务、坐班等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目前暂无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法律咨询公司有违规合作的情况。扎实开展教育培训,每年举行至少1次全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安排人员讲解执业风险防范,要求律师承揽业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稳定透明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三)审查代理资格,打击违法行为。审判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等非律师、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的,充分审查其提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工作关系等证明材料。对于法律服务咨询机构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诉讼业务的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无效。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管难度大。法律服务咨询公司备案登记时无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对其监管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二是监督力度不够。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违法成本低,即使有个别法律咨询公司或从业人员受到惩处,因其设立简单,取缔后仍可以重新登记,或根本不办理登记而以公民身份违法代理案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已登记注册的法律咨询公司在经营中有明显超越经营范围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力度,杜绝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法律咨询公司之间进行不正当业务往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行为坚决查处。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规参与法律咨询公司经营,或为法律咨询公司违规行为提供庇护的,将线索移交有权机关查处。
(二)做好诉讼资格审查。审判机关将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诉讼全流程,尤其在出庭应诉环节全面核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结合其提交的变更事由、身份证明材料等,充分审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权限。加强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对于法律咨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超出经营范围或超越服务权限参与诉讼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至有关单位,以便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治行动。收集和整理法律咨询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清单,对于有过相关违法行为的,在诉讼环节进行严格的针对性审查。
(三)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完善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建立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将我市全部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备案,实现信息共享,打击非律师以律师名义参加诉讼活动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治市场乱象,增强行业透明和自律,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着力强化宣传引导。法律咨询机构在登记注册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切实提升企业思想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让群众甄别法律咨询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实质区别,进而根据自身需要和案件必要性选择合适的法律服务人员。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提高群众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安市司法局
2024年7月17日
(联系人:蒋稳;联系电话:1878417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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