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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9-15
  • 发布日期 2022-09-16
  • 文号 广安府办规〔2022〕6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6 11:19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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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奖奖励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5

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全体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奋勇争先,积极备战省第十届残运会暨第五届特奥会,参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广安府办规﹝20224号)精神,在学习借鉴省内相关市奖励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省第十届残运会暨第五届特奥会有功人员的奖励,坚持向金牌倾斜、向一线倾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市、县两级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省第十届残运会暨第五届特奥会的运动员、教练员。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省第十届残运会暨第五届特奥会上所作的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章 省第十届残运会运动员的奖励

第五条 在省第十届残运会表现优秀的运动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单项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每获得金牌1枚,奖励2万元;

每获得银牌1枚,奖励1万元;

每获得铜牌1枚,奖励5000元;

每获得第4名至第8名的,分别奖励1000元。

第七条 对获得集体项目前8名的运动队,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获得第1名,每名队员奖励6000元;

获得第2名,每名队员奖励3000元;

获得第3名,每名队员奖励2000元;

获得第4名至第8名的,每名队员奖励1000元。

第八条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单项运动员,奖励500元;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队内每名运动员奖励500元。

 

第三章 省五届特奥会运动员的奖励

第九条 在省第五届特奥会表现优秀的运动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单项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每获得金牌1枚,奖励1500元;

每获得银牌1枚,奖励1000元;

每获得铜牌1枚,奖励800元;

每获得第4名至第8名的,分别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集体项目前8名的运动队,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获得第1名,每名队员奖励1500元;

获得第2名,每名队员奖励1000元;

获得第3名,每名队员奖励800元;

获得第4名至第8名的,每名运动员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优秀运动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单项运动员,奖励500元;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队内每名运动员奖励500元。

 

第四章 教练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训练运动员(队)参加省第十届残运会暨第五届特奥会表现优秀的教练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训练运动员(队)在单项项目、集体项目中获得名次,表现优秀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为:训练运动队在省第十届残运会集体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教练员,按照该项目运动队获得奖金总额的30%予以奖励。

训练运动员在省第十届残运会单项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为:运动员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按照每枚金牌8000元、每枚银牌5000元,每枚铜牌3000元予以奖励。运动员获得第4名至第8名的,按照该项目运动员获得奖金标准的30%予以奖励

训练运动员在第五届特奥会集体项目和单项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教练员,按照该项目运动员获得奖金标准同等奖励。

教练员为团队的,奖金分配由教练员团队自行协商确定。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从事特奥运动员(队)带队、指导工作的,按教练员奖励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在省第十届残运会暨第五届特奥会中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的确定方法,按照相关项目的竞赛规程规定和成绩册执行,奖励资金由市残联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运动员(含重度残疾人陪护)参加比赛和训练期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由各县(市、区)及园区根据属地原则据实发放。运动员(含重度残疾人陪护)参加比赛和训练时往返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由各县(市、区)及园区参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及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1025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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