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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8-07-30
  • 发布日期 2018-08-09
  • 文号 广安府办函〔2018〕100号
  • 有效性 失效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8-08-09 00:00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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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底线民生,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70元/人•月调整为51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3360元/人•年调整为3840元/人•年,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620元/人•月调整为670元/人•月,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750元/人•月调整为80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420元/人•月调整为480元/人•月,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550元/人•月调整为610元/人•月。特困人员失能、半失能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80元/人•月、50元/人•月调整为300元/人•月、150元/人•月。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广泛宣传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强化信息比对、分类施保、资金筹措、监督检查,做到公正透明、动态管理、精准保障、应保尽保,加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上争取力度,兜底配套地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确保调标政策及时兑现,助力脱贫攻坚,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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