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广安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水利、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
(二)指导生活、生产经营和重要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重要流域、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国家、省和市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法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及以上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市内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全市水库工程管理工作,对中型以上水库蓄水、调洪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全市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河湖管理保护规划,负责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验收工作。拟订并落实重大水利工程在市域内的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指导全市配套工程建设。参与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考核。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域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信息化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利科学技术及信息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水利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四)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协调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十五)负责水务领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编制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负责指导实施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移民直发直补动态管理;负责督促指导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十七)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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