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意见》《广安市娱乐场所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5月10日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卫生与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严格执行新修改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严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确保全市公共场所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甲类场所实行国家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制度,乙类场所实行备案管理。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严格遵守《办法》关于清洗消毒场地、设施设备、公共用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及规范要求。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二)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商务等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管理领域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以及《办法》规定其他场所控烟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要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公益宣传。对《办法》规定的禁止吸烟的九大类公共场所,要建立禁烟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监督管理部门电话,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和吸烟控制。
(三)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依法对宾馆、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商场(店)、候诊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发生传染病和危害公众健康事件的公共场所或者因相关指标检测不合格等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设施或者物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增强公共场所监管科学性和执法公正性。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中省市下达的公共场所监督抽检计划制定本地本单位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要求组织实施,重点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加强监督抽检结果应用,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指导帮助,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化,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甲类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根据量化结果确定监督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场所单位应当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量化评定结果。
三、工作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各行业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教育体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公共场所监管的合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推进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责任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要求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服务活动,保证卫生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教育体育、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卫生计生委,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卫生监督人员和卫生执法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增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着力营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健全机制体制。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问题,解决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商务等部门要依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事项给予行政处罚。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断提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信息化水平。
为加强全市娱乐场所管理,促进娱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广泛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格规范娱乐场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监督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娱乐场所设立条件。严格遵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经营者、设立地点、使用面积等所列规定。
1. 从事娱乐经营场所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自有房产的,娱乐场所经营者可以以房地产产权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理。
(2)属租赁房产,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办理。
(3)开发区内土地已征用,房屋已建设竣工,经消防、质检等综合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可持综合验收合格证,并经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
(4)申请在居民住宅区附近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除提交产权、租赁协议证明外,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人业主同意的证明。
2.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面积。
3. 下列情形不得申请登记为娱乐经营场所:
(1)经鉴定的危房、属于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存在安全隐患的;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楼内,与居民住宅相毗连的;
(4)中学、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5)医院、机关周围;
(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9)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文化、环境保护、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居民住宅区附近场所;
(10)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不得作为娱乐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二)严格娱乐场所审批程序。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先照后证”要求,先到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再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筹建期间,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加强筹建服务指导。申请人取得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以及公安出具的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有效期限。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工商、文化、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规范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及有效期内从事经营活动,使用的文化产品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禁止一证多点。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报原审批、审核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娱乐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在营业期间使用明火以及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等规定。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娱乐场所经审核批准兼营业性演出的,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遵守营业性演出有关规定。
(四)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公安、文化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娱乐场所技术和信息监管,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及时、准确录入。要坚决查处证照不齐等违法经营行为。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按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促行业协会履行市场协调、行业自律、监督服务与维权等职能。
三、工作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娱乐场所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好辖区娱乐场所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作用,加强娱乐场所正面宣传引导,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娱乐场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把好准入关,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娱乐场所注册登记时,要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若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娱乐场所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文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环保设施、噪音检测等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消防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三)强化经营主体责任。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批准手续,严禁证照不齐实施经营行为;积极倡导开展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活动,严禁经营低俗不健康的文化娱乐;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加大消防安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娱乐场所各项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抓好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真正使娱乐场所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健康文明的休闲娱乐场所。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把学习宣传娱乐场所法规、规章列入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三)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研究工作重点,开展执法联动。完善娱乐场所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娱乐场所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政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促使信息化建设与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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