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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6-21
  • 发布日期 2023-06-27
  • 文号 广安府规〔2023〕2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7 16:29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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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

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机构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不含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领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本级项目子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形成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八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等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负责审查经本部门审批立项的项目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的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

财政部门负责结合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预算;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以及对相关财务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审查、管理和监督,对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

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查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次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保证前期工作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相关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勘察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审批部门可根据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工期延长的,应按程序申请调整。

第十六条 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条 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因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并报财政部门评审。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编制和审定本行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每年11月底由政府分管政府投资的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步确定拟实施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每年12月底由发展改革部门将初审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除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期调整方案后,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又确需实施的市本级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县(市、区)对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又确需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规模和各行业领域的结构分配;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安排;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开工前应按规定拨付工程预付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市本级项目,不超过批准概算500万元的,经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后,报审批部门办理概算调整批复手续;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批准概算10%的,经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审批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审批;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且调整金额超过批准概算10%的,或超过批准概算300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审批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审批。

广安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投资概算程序参照市本级执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投资概算程序可根据实际参照市本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造价管理。项目单位与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服务)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造价管理及违约责任。对违反国家、省和市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高估冒算,经竣工结(决)算审核,核减率在20%以上的,对项目参建(服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高估冒算不良行为和事实,依法依规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项目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缩减项目安排计划、收回本年度未使用项目资金、调减下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三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清单工程量误差等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会审。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将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第四十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符合零星工程变更标准(附件2)的工程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过零星工程变更标准的工程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部门等变更审查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合规性、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现场查勘会审,经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将变更资料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单次送审金额(单项变更金额或多项变更累计金额,正负不得品迭)不满50万元的非零星工程变更,经工程变更审查部门审签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委直接管理的,报市委分管领导,下同)审批;单次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工程变更,经工程变更审查部门、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单次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10%的,以及单次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且超过中标价10%的,经工程变更审查部门、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次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10%的,经工程变更审查部门、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广安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程序参照市本级执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程序可根据实际参照市本级执行。

第四十一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沙及其他急需处理的情形需进行工程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及相关专家确定初步处理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变更审查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商定处理方案,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立即组织实施,同时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十三条 工程变更增减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且单项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15%的,变更增减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的部分,其综合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基础上按照整体中标价格同比例下浮。

第四十四条 工程结算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扣除合同暂列金)、变更预算控制价、人工费调差与暂估价、计日工、材料调差净增加额之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50号)同时废止。本市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2.广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零星工程变更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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