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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日期 2018-09-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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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14 00:00 来源: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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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10日,市政府印发了《广安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8〕1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意见》,对《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2011年3月15日,《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正式发布,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布。为切实做好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积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中、省有关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精神及广安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在认真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市政府组织起草了《广安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意见》,该《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市法制办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审核、市政府审议通过。

  二、《意见》的总体要求

  我市已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城市公共场所管理水平要求相对较高。结合广安实际,提出通过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确保全市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所有公共场所的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预防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提出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以及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三个方面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管,重点推进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行业主管以及市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任务和工作职责。

  四、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公共场所分类。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1.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2.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二)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甲类场所实行国家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制度,乙类场所实行备案管理。

  (三)关于工作职责。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各行业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形成公共场所监管的合力。三是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责任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四)关于组织保障。成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卫生计生委,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各项工作。

  (五)关于依法处罚。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事项给予行政处罚。

  五、《意见》的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制度以及营造良好氛围三个方面强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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