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1540047X/2018-00114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 2018-09-11 00:00
  • 发布机构 广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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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民政局解读《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1 00:00 来源:广安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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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民生,经五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018年7月30日,市政府办印发《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8〕100号),现就调标事宜解读如下:

  一、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调标的背景是什么?

  1、中省有规定。2016年7月,《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2018年4月,《四川省民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8〕41号)要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5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310元/月。该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州人民政府据此调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民政厅备案。

  2、市上有要求。2018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巩固农村低保线和国家贫困线“两线合一”成果。2018年1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广安市农业产业扶贫专项2018年实施方案等22个扶贫专项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委办〔2018〕9号),其中广安市社会保障扶贫专项2018年实施方案要求,调整全市低保标准低限,超过全省发布的低限水平和国家扶贫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3、发展有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城乡居民生活成本不断增加,困难群众生活压力变大。目前,我市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收入发展速度一直居于全省中上游水平,但是现行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和脱贫攻坚“两线合一”成效等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二、我市城乡低保调标增幅有多大?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70元/人·月调整为510元/人·月,增幅达8.5%。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3360元/人·年调整为3840元/人·年,增幅达14.3%。

  三、我市特困人员供养调标增幅有多大?

  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620元/人·月调整为670元/人·月,增幅达8.1%;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750元/人·月调整为800元/人·月,增幅达6.7%。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420元/人·月调整为480元/人·月,增幅达14.3%;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550元/人·月调整为610元/人·月,增幅达10.9%。特困人员失能照料护理标准由80元/人·月调整为300元/人·月,增幅达275%;特困人员半失能照料护理标准由50元/人·月调整为150元/人·月,增幅达200%。

  四、我市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标准执行时间是好久?

  特困人员供养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低保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我市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调标将惠及多少困难群众?

  城乡低保调标惠及28.92万困难群众,特困人员供养调标惠及2.7万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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