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5400002/2019-00034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 2019-03-15 00:00
  • 发布机构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广安府办发〔2019〕16号
  • 有效性

《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15 00:00 来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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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广安府办发〔2019〕16号印发了《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印发施行的《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广安府发〔2016〕19号)文件,目前有效期届满失效。原《试行办法》实施两年来,拓宽了安置渠道,破解了还房安置周期长等难题,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需进一步规范完善的地方,亟需重新修订。

  二、《办法》目标任务

  缩短征地拆迁还房安置过渡时限,及时妥善解决被征地拆迁农民基本住房问题,避免长期过渡带来的生活不便,有效维护群众切实权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方式。《办法》在《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发﹝2018﹞11号)规定拆迁补偿还房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被拆迁人,可自愿选择基本住房安置方式。由实施征地拆迁部门按照安置片区价格标准对其享受35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支付拆迁安置费用,由被拆迁人自主购买住房。

  (二)明确了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修订发布程序。即:由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组织辖区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辖区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价格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由各地公布实施。

  (三)明确了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程序。拆迁实施部门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房屋结构、拆迁房屋面积等事项以张贴或村务会等方式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接受被征地村、组以及群众监督。被征地农民在提出书面申请和作出书面承诺后,与拆迁实施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方式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四)明确了被拆迁户还房安置和货币安置原房抵扣原则。货币补偿安置和还房安置与被拆迁人原有房屋抵扣部分面积按被拆迁人原有房屋主体建筑结构补偿标准从高到低进行抵扣。

  (五)明确了奖励机制。为鼓励被征地农民选择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对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按1—3人的4000元/户,4—6人的6000元/户,7人以上的7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签订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享受广安府发〔2018〕11号文件规定奖励的基础上,由拆迁实施部门按照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四、《办法》适用范围

  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由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8〕11号第四章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被征地农民选择还房安置的,按广安府发〔2018〕11号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了原征收土地涉及还房安置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截止本办法印发实施之日,广安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动工建设征地拆迁区域安置房的,该区域征地拆迁仍按原确定的方式实施行还房安置。

  五、新旧政策差异

  新的《办法》明确由各片区确定辖区安置补偿价格并于每年一季度进行修订,不再执行《试行办法》规定的各片区补偿标准。将原《试行办法》拆迁户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选房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删除,现《办法》规定由被征地农民自主购房。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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