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经五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4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国务院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对推动消防工作发展、强化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但从全国火灾情况看,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还普遍存在。为进一步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专门就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2019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结合全省实际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工作安排,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起草了《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在《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建立了保障责任落实的配套制度措施,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重要依据。
二、起草过程
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工作专班启动《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充分贯彻国办发〔2017〕87号、川办发〔2019〕71号等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了认真研究,借鉴了其他省市及周边市州编制相关条款的编制内容,于5月下旬形成《实施办法》初稿,并按规定征求了各区市县、园区及相关部门意见,市消防救援支队综合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下旬消防救援支队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按规定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8月10日根据司法局审核意见,支队组织专班就审核意见逐条修改完善,经再次修改后形成了《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9条,主体框架、内容与《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保持一致,立足指导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在《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出细化和完善,进一步体现了广安市消防工作实际、火灾防控特点及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防范重点,突出了时代特征、广安特色。主要从总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附则等6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
第一方面,明确制定依据、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依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提出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统一规定政府领导责任的划分及具体内容。
第二方面,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主要从县级以上和乡行政层级逐级规定了不同行政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全面负责、成立协调机构、规划编制、经费保障、考核督促、隐患整治、宣传教育、消防公益、队伍建设、智慧消防、消防安全网格化、调研立法及其他等方面内容。二是乡镇政府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建立组织、资金保障、规划编制、群防群治、隐患整改、乡村消防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维保等方面内容。街道办事处参照部分履职。三是明确开发区、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按照同级别政府职责履行。总体上讲,这一部分内容与四川省《实施办法》基本一致,我市只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方面,政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主要是明确部门消防安全共同职责和具体职责(分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职责、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职责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职责)。共同职责方面,明确了部门“谁主管、谁负责”的履职原则及5项共同职责。具体职责方面,针对机构改革中有关部门的职能调整变化,进行了全面地梳理核实;针对各部门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地具体明确;并且在《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基础上,细化了一些部门所属机构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方面,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为了回应和落实消防执法改革的有关要求,充分体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方面,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包括约谈、问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等制度措施,体现了本《实施办法》的重要特点,确保了《实施办法》能够顺利实施。其中,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征信制度是在《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新增设置。
第六方面,对其他事项作出解释。包括明确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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