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7年,市政府印发的《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安府发〔2017〕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相关职能职责进行了整合。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对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我市原《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亟需修改完善,以满足新时代新形势医保工作需要。
二、起草原则
1.适应当前广安经济发展水平;
2.优化政策设计;
3.发挥政策引领功能;
4.提高总体医保待遇;
5.推进川东北地区医保政策区域协同。
三、主要内容
《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参保、基金筹集、待遇、医疗服务及费用结算管理、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附则八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实施办法》制定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八统一”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参保。对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基金筹集。主要对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式、筹资标准、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期、参保方式、特殊人群参保登记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待遇。主要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门诊统筹报销、市内外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生育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医疗服务及费用结算。主要对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制度,参保人员的结算时间、方式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付费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主要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基金监督等制度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组织实施。主要对做好居民医保工作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八章附则。规定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调整内容
(一)参保和缴费方面
增加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参保内容,明确上述相关人员自退役、刑满释放后90日内可持退役军人证、刑满释放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方便其接续参保。
(二)医保待遇方面
1.个人自付比例。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部分支付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由15%下调为10%,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门诊统筹账户。根据中省文件要求,取消城乡居民个人普通门诊账户,实行门诊统筹。设定最高限额210元、报销比例50%。
3.住院医疗待遇。市内就医统一设置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销为550元、70%。较之前三乙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提高50元,报销比例不变;三甲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降低50元,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市外转诊转院就医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为900元、50%;自主异地就医为1200元、40%;省外转诊转院起付标准较以前降低300元,其他待遇基本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前后住院待遇对照表
待遇项目 | 调整前政策 | 调整后政策 | |||||
市内 医疗机构 | 市外 医疗机构 | 市内 医疗机构 | 市外 医疗机构 | ||||
三级 乙等 |
三级 甲等
| 市外省内(含重庆) | 省外 | 三级 | 转诊转院 | 自主异地就医(即未办理转诊转院) | |
起付标准(元) | 500 | 600 | 900 | 1200 | 550 | 900 | 1200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 70 | 60 | 55 | 50 | 70 | 50 | 40 |
4.最高支付限额。将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
5.大病保险。根据中省文件要求,将起付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三)基金监管方面
明确了医保“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监督管理”、“医保信用体系”、“联合监管”、“案件线索移送和衔接”等制度。
(四)组织实施方面
明确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职能,以及医保、税务、财政、人社、公安、卫健、审计、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移民、残联、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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