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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4-01-29 09:27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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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29 09:27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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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122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川办发〔202344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结合广安实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等,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825 的基础上拟定了《考核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考核依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344号)制定《考核办法》。

(二)明确考核对象和时间。《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三)制定考核程序。一是自查自评。各地根据考核细则开展自查,提交自查报告及考核佐证资料;二是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三是日常考核。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将各地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预警消除情况,欠薪线索(案件)办理情况,欠薪群体性事件、极端性事件及负面舆情发生情况,在建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及相关佐证资料情况,畅通维权渠道及作风建设情况纳入日常考核范围;四是综合评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自评、实地核查、日常考核,结合行业主管、政法、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四)制定评分标准。在分级评分法的基础上,参照省政府考核评分办法,按照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分。一是不再限定级和级的评定数量。取消考核前3名为级的要求,对工作制度完备、工作成效明显且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地区都可以评为级。取消全市最后一名被评为级的要求,只要不发生评为级的事件,不再评级。二是进一步细化级评定条件。即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被督办查证属实的、发生因同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2次到省及以上有关部门反映并经查证属实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批示督办1次及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达到国省考核指标要求严重影响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结果的评为级。三是级以外的均评定为级。

(五)明确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地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三、其他事项

《考核办法》印发后,原《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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