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现就《办法》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符合中央和省委绿色发展理念,这些工作涉及建材生产、建筑施工、物流运输、产业转型升级等多个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客观上决定了采用依法推进的必要性。我市在推进这项工作起步晚,原规范性文件《广安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13〕8号)已过有效期,为规范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提供政策支撑,在充分调研、借鉴成都等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草拟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五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起草目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定义、部门职责划分和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内容。
(二)第二章站点专项规划和企业管理。明确了散装水泥应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专项规划核实程序、企业建设标准、资质和备案管理、运输车辆管理及报送资料等内容。
(三)第三章“禁现”范围及推广使用。明确了“禁现”区域划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使用过程中的保障措施及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
(四)第四章产品质量管理。明确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从原材料、生产(试验室设备要求)、运输、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及施工、监理的职能职责等内容。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监督监管的内容及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该《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管理主体和职能。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规定,当前全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市只有市一级设置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其他县(市、区)并未设立管理机构,故送审稿第四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划分。
(二)明确了新建站点的专项规划核实程序,必须符合本市散装水泥行业发展规划。一是防止本行政区域内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不按规划、环保要求,擅自设置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厂),容易造成市场混乱和环境污染。
(三)增设了混凝土(砂浆)质量把关环节。一是对生产企业试验室制度建设和企业本身为质量达标而必须按规定做的相关事宜。二是对使用方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做了相关规定。
四、实施要求
(一)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办法》中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加强推进实施《办法》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抓好社会性宣传,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办法》,落实各项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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