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7号)和《关于3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8号)中有涉及我市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这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安市广安区李成坤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8日,该小吃店销售的油条(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年8月28日)被承检机构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0月19日,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在制作时不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加强法规学习、精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武胜县烈面镇鸿雁饭店销售的油条
(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2日,该饭店销售的油条(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年9月22日)被承检机构抽检。该批次食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0月12日,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在制作时不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加强法规学习、改进食品制作工艺。
三、广安市广安区冯丹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乌梅
(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5日,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乌梅(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年3月22日)被承检机构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的“苋菜红”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8月19日,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乌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没收未销售完的不合格乌梅6.9公斤;处罚款3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应为生产(加工)商在制作食品时使用着色剂超量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加强法规学习、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
四、武胜县烈面镇飘香饭店销售的油条
(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2日,该饭店销售的油条(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年9月22日)被承检机构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0月22日,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在制作时未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加强法规学习、改进食品制作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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