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8号)《关于3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0号)和《关于3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号)中有涉及我市的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这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安市前锋区杜蓉面庄销售的油条
(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4日,该店销售的油条(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年8月24日)被承检机构抽检。该批次食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8月24日,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款10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店家在制作时称量食品添加剂不精准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加强法规学习、改进食品制作工艺。
二、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武胜城南店销售的香蕉
(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4日,该店销售的香蕉(规格型号:/,购机进日期:2022年9月24日)被承检机构抽检。该批次食品“噻虫胺”项目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16日,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6元;处罚款5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应为种植环节未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或未过休药期就上市造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强化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的履行。
三、广安市茂丰商贸有限公司武胜京熙国际分店销售的泥鳅
(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3日,该店销售的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9月17日)被承检机构抽检。该批次食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14日,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1.84元;处罚款10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应为养殖环节未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或未过休药期就上市造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强化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的履行。
四、武胜县沿口健康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天賜洞®泉饮用天然泉水
(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6日,该店销售的天賜洞®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7L/桶,生产日期:2022年9月21日)被承检机构抽检。该批次食品“亚硝酸盐(以NO₂⁻计)”项目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14日,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疑为水被污染和水在储运过程保存不当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切实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
五、武胜县飞龙三三炒货店销售的乌梅
(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5日,该店销售的乌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9月11日)被承检机构抽检。该批次食品“苋菜红”项目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11日,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应为生产(加工)商在制作食品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建立健全食品采购查验记录并留存相关凭证。
六、武胜县沿口粒栗优干果店销售的乌梅
(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5日,该店销售的乌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9月23日)被承检机构抽检。该批次食品“苋菜红”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14日,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处罚款10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应为生产(加工)商在制作食品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建立健全食品采购查验记录并留存相关凭证。
相关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