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 合计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查封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 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 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 执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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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511300MB1911965P |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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