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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8-01
  • 发布日期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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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广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制度》的政策咨询问答

发布日期:2024-08-01 09:10 来源: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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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名称

《广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制度》(广市应急202432号)

二、政策问答

问:广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适用范围?

答:广安市辖区内应急管理部门行政监管执法职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管对象。

问:《制度》适用主体?

答:广安市各级应急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应急管理部门(工作机构)。

问:《制度》适用条件?

答:首违免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轻微不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问:适用《制度》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需要告知行政相对人?

答:需要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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