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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4-11-24
  • 发布日期 2024-11-25
  • 文号
  • 有效性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4-11-25 16:07 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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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质保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二、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什么时间节点交存?

答:住宅物业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办理销售网签备案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物业未出售的,以及物业出售时未办理销售网签备案的,建设单位、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办理物业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

三、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按时交存?

答:是的。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在销售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对未提供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具的交存证明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销售网签备案、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和分户转移登记

四、问:如何预防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一是建立现场查勘制度,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现场确认维修事项和维修责任,现场告知维修注意事项,对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动用维修资金。二是强化维修资金使用过程监管,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选聘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帮助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引入第三方机构,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做好维修工程过程公示,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意见。三是建立维修项目审价制度,并严格按照审价意见拨付维修资金。四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在检查、审计过程中如发现维修单位、第三方监督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存在恶意串通、虚报冒领维修资金等损害业主利益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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