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20天,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时务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