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广安经开区商经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安排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企业〔2023〕668号)精神,为组织好我市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支持对象
1.申报单位必须符合《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的有关规定。
2.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川渝高竹新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3.申报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所属行业及实施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我市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升规”培育企业。
5.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二)项目要求
1.支持工艺设备改造升级和扩大再生产项目。
2.项目立项等手续完备,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规定。
3.项目于2022年竣工并正式投入运行,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4.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且生产设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三)支持标准
对项目实际完成的生产设备投资,按不超过4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资料
(1)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发展能力类申请表(网上系统导出)。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绩效情况。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4)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5)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6)附件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证明,2022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须会计主管签字并加盖公章),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2022年度完税额度证明(或免税证明),真实性声明(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先网上申报再提交正式纸质文件方式申报,纸质文件内容必须与网上填报内容保持一致。
(一)网上申报
按照“先入库,后申报”原则,各地经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单位,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公共服务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选择相应类别进行填报。已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县(市、区)、园区初审
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联合行文将初审推荐意见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信息化局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形成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申报时间
11月1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11月15日前完成纸质申报资料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各地经信部门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及通知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决策程序,对本地申报企业和项目真实性、重复性、合规性等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及资料原件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和重复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规范组织申报。各地经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项目申报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确保项目申报工作有序开展。严禁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资金;已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获得省级财政支持且项目尚未实施完成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强化绩效管理。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依法依纪依规安排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并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绩效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市经济信息化局将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联系方式
(一)申报咨询电话
市经济信息化局企业与盐业科
联系人:成静
联系电话:0826—2347154
(二)廉政信息反馈
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
联系电话:0826—2360065
市经济信息化局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826—2333951
(三)平台技术服务电话
联系电话:028—86264480 028—86264185
附件:1.真实性声明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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